(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佐证材料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
(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办公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每次不少于9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函评专家与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存在亲属、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