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汇报衔接,确保建设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公路恢复重建,做好指导、帮助、协调工作,为恢复重建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加快前期工作
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交叉进行、同步推进”的要求,各审批单位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采取提前沟通、过程指导等方式介入前期工作,缩短审批时间。
(一)可研审批。纳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新建项目可简化程序,直接编制可研报告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改建恢复项目无需由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农村公路和汽车站点项目的可研,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计要求。灾后恢复重建公路项目技术等级按照重建规划确定的等级执行,改建项目原则上以恢复功能、提高抗灾能力为主,对于特别重要的控制性工程,按照新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增加抗震设防措施;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抗震设防标准;在建工程震害修复参照改建工程执行,新建具有抗震救灾功能的“生命线工程”项目应执行新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设计审查。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在路网中的作用及投资规模,分四类进行设计审查。一类项目为5条特别重要的国省干线公路(详见附件2)、11条高速公路(详见附件1),二类项目为5条重要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详见附件2)及建设里程在30公里以上(含30公里)的农村公路,三类项目为22条以恢复为主的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详见附件2),四类项目为客运站点、30公里以下的农村公路以及除一、二、三类以外的国省干线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一、二、三类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四类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设计审查。
(四)设计审批。
一类项目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批或省交通厅预审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二类项目分别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组织审批;三类项目由省交通厅公路局会同审查,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项目中的公路项目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客运站点设计审批按现有规定执行。
审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可或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进行审批,对于达不到设计深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