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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而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征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在2005年1月1日前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以签订的房地产合同时间为准)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不足50%的,其项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在2005年1月1日前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50%(含5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该项目的全部销售收入,分别按规定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不再清算。但下列情形除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如不清算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的。

第三章 清算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请表》(附件1)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2);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清算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三)清算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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