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办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质监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交通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有效合同协议书等。
第七条 交通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第八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从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到交通工程竣(交)工质量鉴定止。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到交通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从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副本、监理服务协议书副本和监理工作计划;
(五)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六)工地试验室仪器清单,人员资格证书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多个农村公路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交通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实完毕,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明确监督计划和具体监督人员。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交通质监机构按照监督计划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要求开展以下质量监督工作:
(一)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数据、试验频率等;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工程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
(四)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以及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交通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检查结果作为质量评定的依据;
(六)交通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建设单位须将整改结果报交通质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