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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三)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和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反映。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

  (一)农村集体资产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管理费用等;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无法实现的债权的核销;

  (六)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七)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九)主要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自讨论通过后30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及台账,对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

  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制度、资产台账管理制度、财会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规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并按照规定对财务档案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会计人员离任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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