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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萍乡的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力求准确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分布情况;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控制和抓获藏匿于出租房屋中的负案在逃犯,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工作重点
  着重抓好安源区和开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在取得成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城区后农村、先市区后县区,逐步在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较多的地方推广。
  本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地来我市或者本市范围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乡镇、街道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出租房屋是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店面。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在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唐建国同志任组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刘良彪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妇联、团市委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王秀珍、市委政法委综治科副科长蒋小波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市公安局2 人,市房管局2人,市工商局1人,市地方税务局1人,市计生委1人为办公室成员。抽调工作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48岁以下,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其编制、党团组织、行政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规定抽调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之内中途不得回原单位换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换岗,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同时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督导组,由市政法委副调研员张金龙同志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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