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等。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等工作。
综治、组织、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计生、建设、司法、卫生、交通、妇联、团市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负责组织乡、镇、街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正、副主任和专管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管理和信息归纳、整理、上报等内容。其中,流动人口日常申报登记、办证主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流动人口均应办理暂住登记。
二是明确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范围。16周岁以上并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申领《暂住证》。但下列情况,只需申报暂住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因旅游、探亲、访友、治病、寄养、寄读和从事保姆工作等在居民家中的,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就读的。
三是明确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规定。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所在单位的保卫或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报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备案;暂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办理,其中包房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其他流动人口,由暂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办理。
四是明确流动人口的登记、领证,实行谁留住谁负责、谁雇用谁负责,以留住为主的原则。
1.租住他人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2.留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3.被雇用的,由雇主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4.属成建制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报办理;
5.其他情况,由本人申报办理,其中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申报办理。
五是明确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要求。
1.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分别在到达暂住地后的3日内和7日内办理;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办理。
2.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16周岁以上 ,凭本人身份证,其中育龄妇女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婚育证明》;不满16周岁的,凭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过去教养机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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