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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出租房屋的日常申报登记、办证按照《萍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制定出台与政策、法律、法规相适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开设宣传栏、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告示、举办现场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手册等途径,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持久而有效地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始终,做到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定和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标,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自觉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全面摸底清查,构建信息平台
  一是组织开展摸底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按统一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办证,建立完善资料台帐,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是构建信息平台。在全面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帮助、指导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通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对资料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集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证办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同时,流动人口管理办、站要加强督查,要求各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报送辖区内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变动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等情况,做到信息反馈及时准确,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五)建立完善机制,实行长效管理
  一是规范管理,加大证件办理力度。房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行为,使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负责督促房屋中介,并要求其每办一件租房事项,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备案,于当日通报辖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此外,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管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租赁房屋备案证明》,缺少一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有关证照,并将情况通报给公安、房管部门。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责任单位,将依据党纪政纪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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