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行审批代办制,建立代办员队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紧紧围绕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推行审批代办服务,建立审批代办员队伍,统一按照“委托代理、无偿服务、全程服务”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为群众提供更加周到、便利的服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代办员队伍的培训、指导工作。
四、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机制
(一)建立内部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权限、责任和义务。部门负责人要对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持证、挂牌上岗,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各级监察部门要在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监察点,利用效能电子监察、明察暗访、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等形式加强对部门窗口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窗口的检查监督。
(三)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条件的,在确认其审批结果无效的同时,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因违规审批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
五、强化管理,提高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
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府直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岗位特殊,责任重大。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保障、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作用,切实承担起对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责。要完善项目管理、学习培训、投诉处理、办件通报、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选派后备干部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经窗口锻炼,符合任用条件的,经行政服务中心推荐,部门应优先考虑提拔使用。要引入办事群众评价和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行风监督员、办事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作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完善,逐步实现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行政服务中心的联动,形成覆盖全市、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网络,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