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免创业相关规费。
12、实行相关规费减免政策。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2年内减免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
13、降低相关规费收费标准。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计量器具检定检测费按标准减收50%,特种设备检验费按标准收50%。
(五)降低创办企业成本。
14、实行创办企业纳税扶持政策。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新企业的,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预算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帮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补贴物流运输费用。属工商企业的,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5、减免创业企业房租、水电、物管、卫生等费用。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进入创业园或创业基地的企业,在享受两年内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扶持的同时,2年内减半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2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其减免费用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16、降低创办工业企业用水用电价格。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新创办工业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大金融贷款支持。
17、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和范围。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在自主创业期间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万元;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上述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熏属于微利项目的实行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可给予300万元以内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其中贷款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属微小型企业优势项目中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负担25%,省财政负担75%;其他的按规定给予50%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50%贴息。创业人员及企业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的,通过资产、土地担保、企业联保等方式,可按以上贴息政策给予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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