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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7、全面实施免费就业实训服务。依托各级职业院校、培训就业中心及公共实训中心,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加上岗前的就业实训服务,掌握一门新的职业技能。实训工种与本地工业园区企业需求相对应,突出特色实训。

  8、积极做好岗位快速对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工业园区和企业用工需求台帐,定期组织乡镇与工业园区和企业签订就业招聘合同,实现返乡农民工与园区企业岗位的快速对接,引导企业尽快办理返乡农民工录用手续。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每月定期安排一场工业园区和企业用工的招聘活动,适时举办返乡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开展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现场对接;各乡镇同时召开招聘会,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送岗入户等形式,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到市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9、积极鼓励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对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有就业愿望而难以实现就业的,实行重点帮扶,采取政府购买岗位、实行岗位补贴等方式,帮助实现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给用人单位,时限为两年。

  10、大力支持返乡农民工进城务工。返乡农民工在城区就业的,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就近安排就读。吸纳返乡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可建设农民工住房,企业自建农民工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11、广泛开展党员帮扶活动。各级党委要组织党员与返乡农民工中的困难人员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实行一对一的帮扶,重点为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帮扶。帮扶安排由各县(区)、乡镇(街办)党委在2009年二月底前制定。

  四、落实有关社会保障待遇,切实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

  12、落实返乡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在外务工地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发给失业保险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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