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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筹资标准
  (一)成年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00元/人·年(含基本医疗保险150元/人·年、家庭门诊补偿金30元/人·年、大病统筹保险缴费标准为20元/人·年)其中:
  1、参保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0元/人·年;财政补助10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42元/人·年(省管县48元/人·年)、市财政补助6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12元/人·年。
  2、低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财政补助20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05元/人·年(省管县12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15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40元/人·年。
  3、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六类退役人员、重度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个人缴纳10元/人·年;财政补助19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05元/人·年(省管县12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15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30元/人·年。
  (二)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含基本医疗保险70元/人·年、大病统筹保险缴费标准为20元/人·年)其中:
  1、参保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30元/人·年;财政补助6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14元/人·年(省管县16元/人·年)、市财政补助2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4元/人·年。
  2、未成年居民中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9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35元/人·年(省管县4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5元/人·年(省管县除外)、县(区)财政补助10元/人·年。
  三、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必须在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急诊除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一)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参保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分别为市级医院300元,县级医院200元,乡级及乡级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次以上住院均为100元。
  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25000元以上进入大病统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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