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生登记注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证书发放工作的管理。 一是要加强招生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要向省劳动保障厅,书面报告一次情况(内容包括招生情况,专业设置情况、培训情况、主要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及下部打算,其它须说明的情况);各校每次招生后,要向行政审批部门报告招生情况,填报河北省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注册登记表和电子文档进行备案;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注册情况、培训期限和学习成绩,按照编号颁发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二是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要严格按《办学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设计广告,报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情节,做出责令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三是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发放。由各市根据证书需求,填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申领表》(附后),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统一编号号段发放,严禁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各类证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规范管理。 一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聘任、替换必须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学校校长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能随意任命和调换。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校长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对不合格、不称职的校长要向学校董事会建议撤换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强对教师资格的审定,严格执行教师从业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各校的监督,打造阳光学校,一是要建立学生、家长、社会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各学校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将收费标准公示在学校显著位置;二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各学校必须建立意见箱,意见箱上要标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三是加强检查。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完善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省劳动保障厅将组成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诚信等评估。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