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14号)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乌兰察布市惠民医院的请示》(乌卫字〔2008〕124号)收悉。按照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惠民妇产医院的设置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妇产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审核情况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惠民妇产医院按照以下许可事项设置:
一、机构设置内容
1.机构性质:民营营利性医院;
2.机构名称: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
3.法人代表:周守银;
4.机构选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39号;
5.床位编制:50张;
6.诊疗科目:内科、妇科、产科(爱婴区级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新生儿科、医学美容科、麻醉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筹建时间
2008年11月~2009年6月。
三、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院房产产权证明或使用协议书;
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院规章制度;
7.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医疗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8.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9.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审核、验收合格后,予以登记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