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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可只核定登记到一级诊疗科目。专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或卫生所(室)外,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

  诊疗科目名称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要求填写,不得以代码、综合医疗等名称代替,更不得随意编撰名称。

  3.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临床各科介入治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特殊诊疗技术项目由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严格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命名。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和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表示附属关系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非真正隶属关系、只承担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名称中不得出现“××医学院(卫校)第×附属医院”字样,应统一规范为“××医学院(卫校)第×临床教学医院”。非独立法人医学院校不得设置附属医院。

  除“科”、“室”字样外,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不得使用“中心”等其他字样作为科室通用名称;确有需要,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准。

  个体诊所的命名方式为: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诊所。若个人姓名重名,应在个人姓名后加鉴别名称。

  三、加强督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准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错误倾向。对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或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在医疗机构副本中予以记录。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规审批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错误许可审批决定,要予以撤销或责令其及时纠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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