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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建立一套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工作平台。到2009年,全部解决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经费问题,基本解决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问题,司法所组织体系健全,人员、编制、职级、待遇基本落实。到2010年,乡(镇)司法所要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80%以上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街道司法所有50%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关系到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建设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建设任务。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原则上以新建为主,也可在保证使用年限、质量、功能、产权的前提下采取购置、置换等方式解决。对于国家下拨的国债建房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依法规范运作。同时,所有建成的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必须有产权证,并列入区、县(市)司法局固定资产账户,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让和变卖。街道司法所必须落实1-2间独立的办公用房。各区、县(市)司法所办公经费,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共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黑财行〔2008〕63号)要求标准执行,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2005〕8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访办、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基层建立“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6〕11号,以下简称《“调访一体化”意见》)精神及省司法厅的有关要求,全面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职级、待遇”等问题。各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摸清司法专项编制底数,清理收回其他部门占用的司法专项编制,集中用于司法所,保证每个司法所有2个司法专项编,较大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充实人员编制,确保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市司法行政机关也将有计划地抽调机关和劳教民警,分期分批到司法所工作,以充实司法所力量,推动基层司法工作深入开展。按照“调访一体化”意见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享受信访岗位补贴;乡(镇)司法所所长为副科级,街道司法所所长为正科级。进一步理顺哈市城区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实行区司法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将乡(镇)、街道司法所建成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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