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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
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理顺上述人员在实施社会化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精神及参照有关社会化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关停、破产企业(下称原企业)是按东府〔2001〕87号文实施关停、破产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在册在职固定职工(以下简称固定职工)为在企业关停、破产时的在册在职干部、固定职工,在本办法实施时户籍在我市且仍健在的。

  第三条 原企业固定职工在企业关停、破产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原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统一办理移交手续;原企业若无留守人员负责处理的,则由归口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办理:

  (一)户籍尚未迁入企业集体户口的,按户籍所在地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社区居委会接管;

  (二)户籍已迁入企业集体户口且有固定住所的,移交经常居住地社区,由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接管;

  (三)户籍已迁入企业集体户口但无固定住所的,统一由原企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接管。

  有接管任务的镇街,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各项移交工作,并指导各属地社区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原企业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原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对固定职工基本情况进行整理,核准移交人数、费用,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确定移交的社区,分类整理并列表造册,同时整理好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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