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换发09式收费许可证和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及统计工作的通知
(武价费[2008]185号)
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及收费单位,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换发09式收费许可证和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换发09式《收费许可证》和08年度收费审验、统计工作同时进行,从2009年元月5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范围和对象
(一)武汉市国家机关(含党政、司法、群团等)、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诉讼费;
(二)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8]239号)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服务性收费。
涉及以上收费的收费单位均应到物价部门办理年审、换(办)证和备案手续。
三、所需资料
(一)年审统计资料
1、08年度财务报表;
2、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附表一、二、三);
3、《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二)换(办)证所需资料
1、《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加盖收费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公章。(申请表可到市物价局领取,也可在武汉价格信息网www.wh-price.gov.cn下载。)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复印件);
5、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复印件);
6、其它相关资料。
四、市区管辖分工
(一)市直机关以及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年审、换(办)证备案手续。
(二)除工商、税务、药监、质监、公安、人防、规划、土地、城市综合开发等系统的分支机构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年审外,其他区直机关以及区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由区物价、财政部门办理年审、换(办)证备案手续。
(三)民办中小学以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其地址所在区物价部门办理年审、换(发)证、备案手续,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由市物价局办理年审、换(发)证、备案手续。
五、几点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到物价部门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换证的,不得继续收费。
(二)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做好收费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向物价、财政部门提供报表、账册、凭证等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上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附表一、二、三)应填列2008年全年数据,报表数据必须完整准确。
(三)各区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区的换证和年审统计工作。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8]265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证、年审统计工作任务,并于5月10日前向市物价局、财政局报送年审工作总结和各项统计表格。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
2、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明细表
3、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明细表
4、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5、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表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
项 目
统 计
| 收费部门(个)
| 收费项目(个)
| 年收费额
(万元)
| 取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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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其中:新增项目数
| 项目数(个)
| 涉及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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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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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项目性质统计
| 1、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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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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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管理权限统计
| 1、中项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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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项省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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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项省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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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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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项目类别统计
| 1、行政管理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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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证照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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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源补偿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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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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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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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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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培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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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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