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结合广西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目标,根据我区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需要,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探索和积累金融服务“三农”的新办法、新途径和新经验,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加快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一)自治区级有关部门职责。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审查批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及风险防范进行监督管理等。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