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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各市人民政府职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本地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行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核转报所辖的县(市、区)试点工作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试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开展宣传发动并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对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负责组织当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管,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互相配合,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坚持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各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要强化风险意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一阶段(2008年9月-12月):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召开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2月):各设区的市确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县(市、区);试点县(市、区)政府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指导协调开展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审核申报材料并按程序上报。

  第三阶段(2009年2月-2009年3月):小额贷款公司按程序申报并经过审核同意、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挂牌运营,开展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6月以后):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程序、监管制度、运行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各地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区的推广力度。

  四、严格准入制度,确保试点公司规范运作

  (一)严格准入标准。

  1. 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应具备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等条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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