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注册资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对于经营规范,且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提供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经批准可增资扩股。
3. 股东持股比例要求。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要注重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要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二)严格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并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取得成功。
(三)严格加强内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五、切实加强监管,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自治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风险。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当地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检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要及时认定,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广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