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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涪陵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涪陵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
(渝府〔2009〕21号)


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县、武隆县、云阳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人民政府:

  涪陵府文〔2008〕64号、南川府文〔2009〕7号、綦江府文〔2009〕8号、武隆府文〔2009〕7号、云阳府文〔2009〕5号、巫山府文〔2008〕123号、巫溪府文〔2009〕3号、城口府文〔2009〕4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项“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确定下列村(居)民小组为《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称“部分山区”,所在村(居)民小组的农村独生女户和少数民族户可申请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

  涪陵区荔枝街道、江东街道、李渡街道、龙桥街道、白涛街道、百胜镇、珍溪镇、清溪镇、南沱镇、焦石镇、马武镇、青羊镇、龙潭镇、蔺市镇、新妙镇、石沱镇、义和镇、罗云乡、同乐乡、大顺乡、增福乡216个村的1049个村民小组。

  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三泉镇、南平镇、神童镇、石莲乡、大观镇、兴隆镇、木凉乡、河图乡、土溪乡、乾丰乡、太平镇、白沙镇、水江镇、中溪镇、骑龙乡、石墙镇、铁村乡、鸣玉镇、丰岩乡、民主乡、冷水乡、石溪乡、福寿乡167个村的1084个村民小组。

  綦江县古南街道、文龙街道、三江街道、石角镇、东溪镇、赶水镇、石壕镇、打通镇、永新镇、隆盛镇、三角镇、郭扶镇、篆塘镇、丁山镇、安稳镇、扶欢镇、永城镇、新盛镇、中峰镇、横山镇232个村的1099个村民小组。

  武隆县巷口镇、火炉镇、白马镇、鸭江镇、长坝镇、江口镇、平桥镇、羊角镇、土坎镇、凤来乡、庙垭乡、白云乡75个村的389个村民小组。

  云阳县全部乡镇(街道)的所有村(居)民小组。

  巫山县官阳镇、大昌镇、官渡镇、铜鼓镇、庙宇镇、骡坪镇、抱龙镇、巫峡镇、双龙镇、福田镇、龙溪镇、培石乡、建坪乡、大溪乡、曲尺乡、龙井乡、两坪乡、三溪乡、平河乡219个村的1293个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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