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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
  (四)将水污染物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超标排放。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水污染物接入排污管网,水污染物直接排放;
  针对多家排污单位和个人共同使用一套环保设施的举报,视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亲自到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的环保有奖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第七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填写《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并转交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收到《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查处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迟,但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向举报人说明。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者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对环保部门的举报受理、案件查处等工作有不同意见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无效的,告知举报人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一)举报人准确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所埋设暗管的具体位置或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的,按照罚款额的6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罚款额的5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按照罚款额的5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水污染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或者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超标排放的,按照罚款额的3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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