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08〕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根据2008年10月17日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对《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原则,下列4类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中小型企业退休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
(三)在本市就读的异地户籍学生;
(四)失地农民。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财政补助
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以下政府补助:
(一)非本市学生补助标准
不分户籍,按本市学生标准享受同等各级财政补助待遇。即:每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中央:40元,省:30元,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
(二)省内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补助标准
每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40元,省:50元,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70元。
以上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比例为:市与五华区按6:4比例承担,市与其它县(市)区按5:5承担。
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由办证所在地县(市)区承担相应财政补助;没有《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由参保属地县(市)区承担相应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