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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对发包人、承包人记分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上传至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发包人、承包人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积分记录保存三年。
  第八条 市建委根据积分情况,对发包人、承包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积分达到6分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积分达到8分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积分达到12分时,在积分记录保存期内,对其所有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积分达到16分时,在积分记录保存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包人,将其记入工程保证担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提高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或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发包人,向纪检监察机构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积分情况,并建议对其加强监督;
  (五)积分达到20分及以上时,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发出风险提示,提醒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主体进行必要关注、慎重选择。
  发包人或承包人同一项工程被积分达到12分时,该项目不得作为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工程业绩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或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或核定资质等级;
  发包人、承包人在记分周期内未被记分,年度积分为0分时,市建委可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协会在评选诚信企业、表彰先进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因多项不规范行为同时被查处使积分一次性达到较高分值时,处理措施应当包括第八条中该积分所对应的处理措施及此积分以下各级积分所对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市和区县建委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市建委可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理而未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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