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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2、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编制多年,各地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较好地完成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持续、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决定开展省级、泉州、宁德市及部分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年)修编工作。各地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的情况,落实新一轮规划修编的主要任务、工作内容和重点要求,做好规划专题研究和文本等编制工作。省级、泉州、宁德市及所辖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力争今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县(区)根据防灾实际,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工作。

  3、切实做好地质公园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环函[2007]6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修编技术要求>的函》(国土资环函[2008]126号)等的要求,已批准的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应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修编报批工作。各地质公园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质公园主管部门做好规划修编工作,认真开展园区内地质灾害调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和落实防灾责任制,切实做好园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精心部署,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

  1、认真编制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组织技术力量对辖区内重点地灾点进行调查,提出防灾措施和建议,3月底前编制完成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下称“防治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厅地环处(电子文档及纸质各1份)备案。督促教育、铁路、旅游等部门开展辖区内校舍、铁路沿线和旅游区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纳入同级防治方案体系一并实施。

  2、修编完善《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闽政办〔2007〕62号)的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巡查,避让场所、避险路线的安全性评估,组织修订、完善《2009年度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下称“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于3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在当地村(居)公布,适时组织村(居)民进行转移避让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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