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每年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的数据,以及省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定期公布的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八条 省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各市州的计算公式:
某市州分配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额=[(该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完成额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完成额度之和×30%)+(该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之和×40%)+(该市州上年度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之和×30%)] ×年度省财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总额。
第九条 每年元月31日之前,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报送本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与保障方式相对应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等相关资料,加盖部门印章、附文字说明,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市州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附表1)和《市州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表》(附表2)。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建设厅根据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状况和计划完成情况,按照统一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各市州,并于每年5月31日之前一次统一下达各市州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参照省财政厅的分配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专项用于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以及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以及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