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保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 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改造且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的,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改造批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予以及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修缮后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查验合格予以解除危险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持鉴定机构的解除危险证明,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牌匾、线路等悬挂物、支立物,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其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迁移。

  第三十条 房屋发生险情时,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除危险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除危险措施的;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

  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有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分别属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