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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林业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林业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物权法》、《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总理重要指示、全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全市林业产权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林业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林业要素市场),规范林权交易秩序,是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建设一个中心,完善六大体系”的主要要求,也是农林产业产权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根本途径。各地要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林业要素市场)对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带动林农增收以及配合“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促进我市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配合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林业要素市场)工作,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萍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林权交易业务必须到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莲花县范围内的林权交易业务必须到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办理。
  二、采取措施,坚决依法规范林业产权交易行为
  1.各地因各种原因导致林权产生转移或灭失的,都必须依照《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按指定的范围,到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依法办理林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完善辖区内的林权初始登记,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林权登记专用章、林权变更专用章、林权注销专用章、林权证附图骑缝章和林地使用权1:1万地形图清转蓝图、林改电子数据库各一套,以及国有、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档案按范围分别移交至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由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集中管理使用,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萍乡经济开发区不再办理林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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