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国有林场、垦殖场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转让,必须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按照《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程序,采用拍卖、招标方式在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公开进行,杜绝暗箱操作,避免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凡国有或集体单位私自转让森林资源(含销售木竹),一经发现,由市林业局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要与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2008年11月1日前已流转山林的清理力度,对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清楚、责权明晰的流转行为予以确认;对不符合《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程序,属于私下交易流转行为,要本着让利于林农的原则,进行适当的利益调整,重新到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各地要抓紧时间,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各自管辖区范围内的已流转山林的清理工作,理顺林权交易秩序。
4.自2009年1月1日始,凡未经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公开进行的林地林木流转和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等林权交易行为,一律视为无效。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流转、转让等林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林业项目与资金,不提供各种惠林政策,并不得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不发放林木采伐和运输手续,违者将严厉追究林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木竹采伐运输等行政许可时,林业经营者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书。
三、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联系,尽快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细则,加大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力度。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负责审查抵押人的林权合法性、真实性,办理抵押登记、林权他项权利等相关手续。抵押手续办妥后,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要将抵押林权有关情况及时通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切实加强对抵押林权的监管,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部门的放贷风险,实现银林合作互利多赢局面。未经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或莲花县林业要素市场按程序办理的相关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受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合法有序的产权交易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