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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分层次、分阶段、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服务体系、就业组织体系、职业培训体系以及用工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强城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提升进城农民工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推进我区由低水平劳动力输出向技能人才强省的转变。要加快建立全区各地人力资源合作协调调度机制,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力资源合作,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服务机制,切实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八)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对现行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的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中有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优惠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

  (九)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模式,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政策制定。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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