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4050”人员、身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失业等人员。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扩大对象范围和延长时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就业期满3年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持就业专项资金随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制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二)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从2008年开始,自治区每年重点扶持部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新三化”要求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加大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开放,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登记、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等就业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