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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建立和规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按照“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基础台账、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的要求,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增强平台功能,提升服务档次。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政策、业务、服务技能和相应职业资格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发展需要,向农村延伸就业服务,建设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动态,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指导,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完成全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公共服务窗口建设。

  (十四)各地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统计工作。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和失业状况。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制定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并统一印制,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自治区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十五)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区内应届本科大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凡是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和与当地支柱产业需要有关的职业(工种)以及我区主要的种养殖业人员的培训,均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另行制订。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紧紧围绕建设北部湾经济区等重大决策,根据当地主导产业、特色经济、新就业领域的特点和用人需求,以及企业职位需求状况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开展校企合作,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长效化和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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