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十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4050”人员、就业困难的成年孤儿、身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失业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提供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
(十七)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对在一个家庭中其家庭成员有就业和转移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但没有人就业或转移就业的,要确保其至少有1人以上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多渠道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在15个工作日内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兑现各项扶持政策,为零就业家庭提供“直通车”就业服务帮助。
(十八)鼓励资源开采型地区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扩大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十九)对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到2008年底到期仍为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继续给予就业援助。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及时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加强对
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