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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权登记簿,并颁发《抵押登记证》: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沿海沿江财产范围与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抵押权与抵押权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不存在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将理由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二)已建的抵押物未经合法手续批准施工,或在建的抵押物尚未取得施工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源证明文件或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权源证明文件不一致;

  (四)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抵押权与抵押权登记簿记载冲突;

  (五)抵押物被依法征收、没收、查封;

  (六)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第二十条 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抵押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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