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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云府办〔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的一种增长机制。
  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调整范围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和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定量补助。
  三、调整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幅度的确定:各县(市、区)每年以目前执行的各类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基数,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确定调整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如当年国家、省或全市统一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其增长幅度大于当地自然增长幅度的。本年度不再按自然增长机制调整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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