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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房〔2009〕20号)


产权监理处、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长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就房屋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隐性共有人房屋登记问题。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进行房屋登记交易时,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未婚的,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登记建立楼盘表问题。为防止造成“一房两证”,产权处要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的做法,在1年内逐步建立起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登记电子楼盘表。在电子楼盘表建立之前,各登记办证单位办理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登记时要按照楼盘表模式建立纸质清册,确保房屋登记的准确性。

  三、关于房屋登记中法院协助执行问题。为控制法院协助执行过程中的登记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要求,如申请人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登记,经各办证单位领导批准后应直接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无需再报请市局批复。

  四、关于抵押登记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1)抵押权转移登记中涉及到的民企抵押合同不应强制要求其办理公证。

  (2)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依申请登记”的原则,抵押权的存续以是否进行注销登记为准,他项权利证书上不应注明抵押登记期限。

  (3)民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按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收取要件。

  五、关于房屋所有权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登记性质问题。在房屋所有权人不增加或减少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视为所有权变更登记,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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