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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违法违规档案,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记录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本系统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经审核的违法违规档案纳入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档案妥善保管,并将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留档备查。已建立建设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要把包括违法违规档案的信用记录信息与建设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六、做好违法违规档案的公告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要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平台,统一对外公告本系统违法违规档案。违法违规档案应当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各部门的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以便公众查询。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省的企业的违法违规档案,在公告的同时抄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对公告的违法违规档案进行分类、追加、修改、更新,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要认真受理被公告法人和自然人对公告内容不实的申诉,经核查属实的要予以更正,并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诉人。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变更或撤销的,要及时变更或撤销违法违规档案,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在对公告内容申请答复前,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违法违规档案的公告,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七、实现违法违规档案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在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系统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全省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平台及查询系统,将各系统公告的违法违规档案,在该公告平台上进行集中、同步链接公告,并提供历史公告记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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