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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既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对于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可给予一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五、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技能人才队伍。动员各级定点培训机构、企业自有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大对在岗职工、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的创业、职业技能、技能提升、企业转岗技能、劳动预备制、农业实用技术等培训的力度,动员适龄青年进入技工学校进行为期1-2年的技能培训。加大对上述人员培训资金的投入,提高就业能力。同时,完善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办法,扩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把在岗职工纳入职业培训补贴领取范围,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生产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审批程序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需要缓缴的缴费单位,应当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有关材料:⒈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书面材料;⒉全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当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⒊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据;⒋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⒌申请当月应付职工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⒍支出预算。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缴费单位缓缴申请后,对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求缴费单位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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