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各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的集合效能,形成服务合力,更好地为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监督实施方案》(琼府﹝2007﹞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省政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专人跟踪服务,组织、协调审批办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联合审批,督促其限时办结审批事项,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的范围:
(一)列入本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四条 “绿色通道”服务的内容:
(一)向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
(二)为重点项目投资者办理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
(三)为重点项目的外籍投资者提供英文翻译。
第五条 省政务中心建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成员由省政务中心负责人、省政务中心大厅各厅局审批办主任组成;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务中心。省政务中心主任为联审会议召集人,并兼任联审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审会议办公室负责办理联审会议会务,督促落实联审会议决定等日常事务。联审会议认为应当报省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省政务中心报省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