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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进一步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全国第八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成果,查处纠正全国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进一步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
  专项行动由太原市严厉打击土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见并政发〔2008〕43号文件,成员中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冀克平调整为薛维柱)统一协调领导。
  二、工作目标 
  3月1日前对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罚款到位、建筑物拆除或没收到位、责任人追究到位。
  三、工作任务 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和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落实违法建筑拆除和违法用地复垦复耕;2月15日前完成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图斑中已转为建设用地需办理手续的征地。
  市监察局:审核国土部门移交的建议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3月1日前追究落实到位;牵头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市公安局:3月1日前侦办完毕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并移送检察机关;配合国土部门查处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2月20日前移交移送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对可以规范手续的宗地3月1日前完成供地。
  市建管委:对参与违法用地的开发商、违法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对违法建筑物没收入库,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经费。
  市规划局: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查处,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可规范手续的项目,2月15日前出具规划手续。
  市房地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销售商品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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