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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水务局:对未经批准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提供自备井用水单位进行查处。
  市工商局:查处向利用违法用地营业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行为并吊销已核发的营业执照。
  市综合执法局:制止查处违法建设。
  太原供电局:查处向未取得用地和建设手续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行为并停止供电。
  市自来水公司:查处向未取得用地和建设手续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供水行为并停止供水。
  四、实施步骤 
  (一)落实整改阶段(2月1日至28日)
  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初步排查核实的重点图斑需完善规范手续、查处整改复耕复垦到位,重点图斑以外需要复耕复垦的,于2月28日前整改到位;全面清理、依法查处我市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间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二)验收完善阶段(3月1日至5日)
  市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建筑物拆除、没收,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及复垦复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抓紧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此次执法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领导包片负责、责任到人、倒排工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二)联合执法、严格规范。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规范手续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公,确保按期完成征地、规范到位;按照《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施工、工商税务登记、供水、供电、消防报建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 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整治成果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情况,曝光一批大要案件,保持舆论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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