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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费〔2009〕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

  现将《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按要求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医疗单位接文后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降价政策的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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