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市、县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户中。对债务人的偿债通知,市、县教育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市、县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财政部及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特设专户进行实时监控。
(三)明确偿债的优先顺序。各市、县在偿债时要坚持“四个优先”,即优先偿还逾期债务(指已过归还期限的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要耐心向有关各方做好说服工作,争取在此次化债工作中提前清偿。对于债务各方执意不愿提前清偿的债务,要预留足资金,待债务到期后及时予以偿还,不得再形成新的拖欠债务。
(四)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各市、县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偿还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同时,已销号的债务要通知学校等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妥善处理现有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问题
对于未纳入此次化债范围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包括2006年以前因与学校建设维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2006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根据国办发86号文和国农改办3号文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有关规定精神,由市、县政府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已到期债务各市、县要及时偿还,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九、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一)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市、县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举借主体、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
(二)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各市、县要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不得举债进行校舍建设或改善办学条件,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长效办法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把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坚决杜绝出现“一边化解旧债、一边举借新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