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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七)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机迁移等补偿费用。

  (八)政策性补助包括搬家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九)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货币补偿购房补贴。

  (十)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由拆迁人根据拆迁许可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拆迁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并报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坚持实施阳光拆迁

  (十一)拆迁人应按规定在拆迁现场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基本信息。

  (十二)拆迁人要加强拆迁政策宣传,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十三)拆迁工作人员进入拆迁现场,应统一佩带工作证件,亮证上岗,言行文明,深入细致地做好动迁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拆迁矛盾。

  四、依法处理拆迁纠纷

  (十四)各郊区(市)县应建立依法拆迁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对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应依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十五)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出现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根据建设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应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六)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相关制度,对上访反映的问题应依法认真调查处理,做好政策解释和息诉息访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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