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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宁商发【2009】3号)


全区各典当企业:
  为做好典当行日常监管和年度核查工作,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将联合组织开展2008年度典当行年审和治安检查及工商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2008年元月1日前,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公安和工商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典当行。
  二、年审内容
  (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资金来源情况。有无境外资金注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五)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对于绝当物品估价金额(非当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返还当户。
  (六)当票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自制当票行为。
  (七)息费收取情况。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网上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季度、年度统计信息及经营情况分析。
  (九)变更登记情况。有无未经商务厅批准,在本年度内擅自变更名称、股权和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有无上述事项经商务厅核准变更后,未及时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证照”变更手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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