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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商务厅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在年审报告书上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注明通过类型(A类为合格品企业,B类为限期整改企业)。公安部门在《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上签注“年审合格”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七、年审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审确定为B类,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一)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办公地点的;
  (三)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时报送信息,漏报、虚报、瞒报真实经营情况的。
  八、年审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取消经营资质
  (一)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如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三)有故意或多次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的;
  (四)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的;
  (五)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六)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七)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二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违法设立,虚假出资、伪造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骗取审批的。
  以上情节严重的,商务厅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联系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范自荣 5046965
  公安厅治安总队     马占文 6136188
  附件:1、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建议典当企业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宁夏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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