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印发《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印发《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证监发[2008]283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贯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精神,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提高证券营销业务质量,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青岛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对证券经纪人的准入资格、执业规范、管理方法、教育培训和违规处罚等方面做了规定。该办法定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控制证券经营机构风险,促进青岛地区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辖区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辖区的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的资格及从业程序

  第三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 青岛证券业协会负责为证券经纪人办理执业信息注册登记。青岛证监局对证券经纪人执业信息注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所属证券经营机构总部的相关详细管理措施出台之前,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证券营销业务。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招收证券经纪人之前,应对其从业资格从严审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招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充当证券经纪人。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招收证券经纪人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青岛证券业协会报备证券经纪人情况相关材料,注册该证券经纪人的身份、权责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在信息变动后5个工作日之内变更注册信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