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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印发《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证券业协会在证券经纪人信息注册时,应对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上述信息未经注册,证券经纪人不得擅自开展证券营销业务。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立即向青岛证券业协会申请撤销该人员的注册信息。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注册登记的具体方法及相关材料的格式与内容由青岛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清退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营销人员。

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授权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经纪人的姓名及所属证券经营机构的名称;

  (二)证券经纪人的工作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工作时间期限;

  (四)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五)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经纪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向投资者明示其与证券经营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权限,告知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不得误导投资者恶意投诉。

  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青岛证券业协会倡导签署的自律公约。

  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经营机构的授权,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投资者介绍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投资者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投资者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向投资者传递由证券经营机构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青岛证监局的规定及自律规则,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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