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擅自代理投资者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私自泄露投资者有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三)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诺赔偿投资损失;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投资者、在竞争对手营业场所门前散发传单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为投资者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六)私下设立非法营业网点、理财工作室招揽客户,或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等非合法证券从业机构合作招揽客户;
(七)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包括利用因特网即时通讯工具、网络论坛、博客等)开展或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八)接受当前所服务的机构以外的机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九)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青岛辖区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
经纪人管理办法,报青岛证监局和青岛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办法应至少明确规定以下事项:
(一)证券经纪人的职能;
(二)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三)证券经纪人的禁止行为;
(四)证券经纪人的业务风险及道德风险的内控措施;
(五)证券经纪人的薪酬制度、培训制度和淘汰机制。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的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薪酬体制,不得使用费用报销、后台返佣等方式向证券经纪人支付薪酬。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指派有关人员定期通过电话、函件或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投资者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